威海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威海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山东艺匠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003民初2166号
原告:威海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通和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初佳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芙蓉,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艺匠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源大街1299号鑫盛大厦2号楼24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威海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力公司)与被告山东艺匠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匠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芙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艺匠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艺匠源公司与***连带返还合同款102440元,并承担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艺匠源公司及***负担。庭审中,通力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解除通力公司与艺匠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签订的产品购销承揽合同;2、判令艺匠源公司返还合同款66274元,并承担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判令***对艺匠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艺匠源公司及***负担。事实与理由:通力公司与艺匠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签订产品购销承揽合同一份,通力公司向艺匠源公司购买电梯门套197套。通力公司按约定支付预付款后,艺匠源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通力公司继续付款,通力公司为避免工程延误,先后三次向艺匠源公司付款87074元,艺匠源公司仅提供了价值20800元的40套门套,之后拒绝继续发货,通力公司多次催促未果。据此,通力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另外,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通力公司支付的款项已包括安装所需的辅料及安装费,现艺匠源公司无故拒绝履行合同,通力公司另找他人提供电梯门套,额外产生的辅料及人工费15326元,通力公司将保留向艺匠源公司追偿的权利。
艺匠源公司未答辩。
***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艺匠源公司系***出资设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7月3日,通力公司与艺匠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承揽合同一份,通力公司向艺匠源公司订购电梯大门套197套,每套单价520元,合同总价款102440元,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通力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10日、7月20日及8月3日向艺匠源公司支付款项合计87074元,艺匠源公司交付门套40套后(价值20800元),无故拒绝履行剩余合同义务。通力公司为完成工程、减少损失,另行与河北梯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签订订购合同,通力公司表示保留向艺匠源公司追偿损失的权利。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通力公司与艺匠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承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通力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合同价款87074元,但艺匠源公司仅提供了价值20800元的货物,且无正当理由拒绝继续供货,艺匠源公司的行为直接导致通力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通力公司主张要求解除合同,本院应予准许。
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涉案合同解除后,艺匠源公司收取的通力公司支付的款项,扣除其已交货的部分,剩余部分应予返还,故通力公司主张要求艺匠源公司返还合同款项66274元,本院予以支持。
艺匠源公司收取合同款项后未履行合同义务,故其占用该部分资金期间给通力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赔偿,通力公司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艺匠源公司系***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当对艺匠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威海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山东艺匠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签订的产品购销承揽合同;
二、山东艺匠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威海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合同款项66274元,并承担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对山东艺匠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7元,由山东艺匠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婉婉
人民陪审员  姜英乔
人民陪审员  于京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燕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