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威海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威海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003执保45号
申请人:威海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通和路22-6号。
被申请人:威海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45-3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威海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威海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于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本案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威海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