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7149号
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路**。
法定代表人:周俊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成伟,系公司法务。
被告:威海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海泰庄园**/div>
法定代表人:初佳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以与被告威海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78元,减半收取4639元,保全申请费3259元,由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国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范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