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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南通正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南通正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4078号 原告:***,男,1957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告:南通正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江成路1088号内3号楼3507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通正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金融中心5幢2009室。 负责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正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南通正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陆 昊 书 记 员 蔡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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