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4078号
原告:***,男,1957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告:南通正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江成路1088号内3号楼3507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通正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金融中心5幢2009室。
负责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正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南通正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陆 昊
书 记 员 蔡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