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6执1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通正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江成路1088号内3号楼3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55929140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经济开发区高速出入口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343866033C。
法定代表人:**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桦,男,1964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正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桦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被执行人***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桦在银行的存款221297元,现因被执行人***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桦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桦在银行的存款22129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张 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孙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