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26执1239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正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江成路1088号内3号楼3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55929140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经济开发区高速出入口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343866033C。
法定代表人:**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桦,男,1964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受理南通正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与***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6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桦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桦在银行的存款22129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