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门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822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泰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门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欣鑫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泰公司与被执行人欣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工程款保证金600000元,逾期后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的债务利息。二、承担仲裁费用11172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8512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欣鑫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申请执行人昌泰公司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荆门仲裁委员会荆裁【2016】5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荆门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继续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姜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