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02财保3号
申请人:荆州京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纪南生态区***十组46号(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MA49JX6A6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180123269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荆州京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2690.3元(开户名称:湖北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账号:×××9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荆门市分行)。申请人荆州京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用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购买的保险一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荆州京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2690.3元(开户名称:湖北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账号:×××9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荆门市分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欧本雄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