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02民初2400号
原告:***,女,生于1963年2月22日,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荆门市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180123269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74年1月20日,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被告:***,男,生于1974年9月1日,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