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7民初1354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运世,安徽启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义培,望江县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安市凤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西湖东路1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161083142P。
法定代表人:高瑞虎,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被告高安市凤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480000元(暂定);2、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被告一从被告二处承接望江县了君皇佳园18号楼项目工程,后被告一将上述工程转包与原告。原告将上述工程施工完毕,且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进行结算,但双方仅口头初步结算为1480000元。被告拒不出具书面结算报告,亦以各种理由推脱支付工程款。为此双方曾于2015年10月30日发生纠纷并经报警处理。但被告至今未给付工程款,遂成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起诉条件。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高安市凤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其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120元,依法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光肖斌
审判员 徐栋材
审判员 刘友宝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胡雨薇
书记员潘慧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