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凤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乌海市力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高安市凤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303民初883号
原告:乌海市力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厚。
被告:高安市凤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瑞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乌海市力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安市凤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乌海市力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史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