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凤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海南区某某某某鸿星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高安市凤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内0303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区******鸿星建筑设备租赁站,驻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二十七公里。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高安市凤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驻所地:江西省高安市西湖东路131-114。
法定代表人:高瑞虎。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4月20日出生,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区******鸿星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高安市凤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内0303执2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苗 宇
审判 员 单雪瑞
审   判   员 赵 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国 畅
书  记  员  吕 盼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