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内0303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区******鸿星建筑设备租赁站,驻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二十七公里。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高安市凤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驻所地:江西省高安市西湖东路131-114。
法定代表人:高瑞虎。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4月20日出生,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区******鸿星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高安市凤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内0303执2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苗 宇
审判 员 单雪瑞
审 判 员 赵 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国 畅
书 记 员 吕 盼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