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凤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302执恢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经济开发区公园北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94754874H。
负责人:龙铭,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
被执行人:***,男,195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
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凤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59144065H。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302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凤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分别于2019年2月1日、8月14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公司信息和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的银行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
2、于2019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令、传票等材料;、
3、于2019年3月1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保险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于2019年3月1日,在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开户情况;
5、于2019年3月11日,2019年4月6日,2019年5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凤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源区凤凰街城前居委会***1号抵押物进行拍卖,经一拍、二拍、变卖,因无人竞拍均流拍,经本院询问申请人不同意接受以物抵债,根据法律规定依法退回抵押物,不再处置;
6、于2019年8月1日,2019年8月15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报告财产义务,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于2019年8月13日,在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8、于2019年8月13日,在国盛证卷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文化路证卷营业部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债卷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9、于2019年8月13日,在萍乡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息红利、机械设备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0、于2019年8月13日,在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进行查询,除上述已经进行拍卖的房产,其余房产系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1、于2019年8月14日,冻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82.2元,因系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
12、于2019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户籍地所管辖区发出司法建议函;
13、于2018年8月15日,约谈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制作终本约谈笔录。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2815025.8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9年8月15日,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刘丛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