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凤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302执恢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经济开发区公园北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94754874H。
负责人:龙铭,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贤,男,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
被执行人:袁观煌,男,195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
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凤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鲁班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59144065H。
法定代表人:袁观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与被执行人**、袁观煌、江西省萍乡市凤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相关财产应当用于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袁观煌、江西省萍乡市凤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15028.5元的财产,限期为叁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启根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晏学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