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302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新区韶山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3225613887。
法定代表人:彭细萍,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凤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鲁班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59144065H。
法定代表人:袁观煌。
被执行人:袁观煌,男,195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执行人:袁嵩,男,198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执行人:袁小琴,女,1980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302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凤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袁观煌、袁嵩、***、袁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分别于2022年2月17日、3月28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公司信息、不动产和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6514.78元;
2、于2022年2月17日,在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开户情况;
3、于2022年2月21日,在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袁观煌名下有房产登记,已于2019年8月23日以保全案号为(2019)赣0302执保496号查封房产,因该房产属于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
4、于2022年2月21日,在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于2022年2月21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保险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于2022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
7、于2022年3月1日,被执行人袁小琴到庭商讨本案执行事宜;
8、于2022年3月1日,对被执行人袁小琴采取拘传、搜查的强制措施;
9、于2022年3月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已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
10、于2022年3月2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717772.45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2年3月30日,执行到位16514.78元,该款全部用于本案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 涛
审 判 员 尹天兰
审 判 员 陈雪赞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晏学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