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02民初2179号之一
申请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新区韶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3225613887。
法定代表人:彭细萍,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凤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鲁班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59144065H。
法定代表人:袁观煌,总经理。
被申请人:袁观煌,男,195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申请人:袁嵩,男,198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申请人:袁小琴,女,1980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申请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凤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袁观煌、袁嵩、***、袁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赣0302民初2179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凤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袁观煌、袁嵩、***、袁小琴在银行的存款702908.82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凤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袁观煌、袁嵩、***、袁小琴名下价值702908.82元的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凤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袁观煌、袁嵩、***、袁小琴名下价值702908.82元的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叶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陈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