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3执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安源区。
被执行人:***,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安源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凤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鲁班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5914406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萍仲裁字第85号裁决,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凤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一、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方式,查明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股息红利、无公积金、无金融理财产品、无收益类保险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信息如下:
1.***(共有人龙启梅)名下有位于安源区山下管理处桐子坡私宅113号,不动产权证号为赣(2017)萍乡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该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
2.江西省萍乡市凤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鲁班巷1号,不动产权证号为2004000125、2004000126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且均已设置抵押权,抵押权人均为案外人。
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1.轮候查封***(共有人龙启梅)所有的位于安源区山下管理处桐子坡私宅113号,不动产权证号为赣(2017)萍乡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凤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鲁班巷1号,不动产权证号为2004000125、2004000126的房产。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均为三年,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3年6月23日止。
2.冻结***在上栗农商银行福田支行6226820012100907763-000000账户7257221.32元,实际冻结金额267.12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楚萍中路支行60×××03账户7257221.32元,实际冻结金额145.79元;在赣州银行萍乡分行营业部6229676101027391125账户7257221.32元,实际冻结金额9.74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北桥营业所60×××71账户7257221.32元,实际冻结金额0元;在中国银行萍乡分行营业部199223157670CNY0账户7257221.32元,实际冻结金额0元;在萍乡农村商业银行银信支行6226822012401085721-000000账户7257221.32元,实际冻结金额0元。冻结江西省萍乡市凤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萍乡农村商业银行银信支行12×××14账户7257221.32元,实际冻结金额0元。上述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止。
3.限制江西省萍乡市凤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限制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5月6日起至2023年5月6日止。
2020年6月1日,本院向***、江西省萍乡市凤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因***、江西省萍乡市凤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分别作出对***罚款2万元、对江西省萍乡市凤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罚款20万元的决定。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7397821.32元,截至2020年6月24日,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房产,但在本案中无法处置。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6月19日对***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磊
审判员 康红
审判员 昌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海鹏
书记员李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