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302执恢40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经济开发区公园北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94754874H。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安源区。
被执行人:***,男,195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凤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鲁班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59144065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凤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2017)赣0302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 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郑 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