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2民初7993号
原告:江西省农资集团南昌兴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三井路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28729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310328234。
被告:江西***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奉新县会埠镇水口村赤岗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087114261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农资集团南昌兴农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农资集团南昌兴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农资集团南昌兴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10元(原告江西省农资集团南昌兴农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005元,退回原告2005元。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仲
人民陪审员廖国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饶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