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新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新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大陈镇马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82民初10247号

原告:义乌市新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北苑工业区丹辰一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生,义乌市权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义乌市大***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大***畈村。

法定代表人:邵鹏,董事长。

原告义乌市新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绿园林绿化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大***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绿园林绿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乌市大***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绿园林绿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78640元,退还押金7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447708元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6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0932元的利息损失自2015年5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70000元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4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中标被告发包的驿站公园环境景观工程,双方于2012年8月22日签订了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于2012年9月20日开工,同年12月15日竣工,2013年4月3日验收并交付使用,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2019年6月17日,义乌市大陈镇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对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审定价款618640元。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向被告缴纳了工程施工押金70000元,期间被告两次给付原告工程款140000元。余款478640元至今未支付,押金70000元也未退还。

被告义乌市大***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经义乌市大陈镇人民政府批准,被告义乌市大***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外发包大***畈村驿站公园环境景观工程项目,由原告新绿园林绿化公司中标。同年8月22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合同工期90天,价款699796元,工程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价的95%,其余5%留作保修金。保修期2年,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年后28天内扣除违约金后无息退还。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工程于2012年9月20日开工,2012年12月15日竣工,2013年4月3日经验收合格。原告新绿园林绿化公司分别于2012年11月24日、12月30日向被告义乌市大***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交纳押金6万元和1万元。期间,被告义乌市大***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原告新绿园林绿化公司工程款140000元。2019年4月18日,被告义乌市大***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出具付款单据,同意退还押金70000元。2019年6月17日,经义乌市大陈镇人民政府委托浙江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结算审核,审定造价618640元。至今尚欠工程款478640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收付款收据、开工、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和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案涉工程已竣工并经验收合格,被告义乌市大***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退还押金,逾期支付的一并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至2019年6月17日(结算审计之日),被告义乌市大***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支付工程款为618640元*95%为587708元,扣除已付的140000元,尚欠工程款447708元未付,而剩余5%的工程款30932元,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28天内(即2015年5月1日前)支付。关于70000元押金,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返还时间,其利息损失宜从起诉之日(2020年7月20日)起计付。综上,原告诉请合法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义乌市大***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义乌市大***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新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86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447708元利息损失自2019年6月18日起,30932元自2015年5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之后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义乌市大***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义乌市新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押金7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7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义乌市新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4元,由被告义乌市大***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洵敬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楼艺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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