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新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2民初2293号
原告义乌市新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俊塘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村。
诉讼代表人***。
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村。
负责人***,系社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义乌市新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村民委员会、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新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新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72元,由原告义乌市新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