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东省农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广东富邦化工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06执9705-97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农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68号广垦商务大厦2座12楼,组织机构代码:70766154-X。
法定代表人:吴贵洲。
委托代理人:方少翔,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富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76号富力盈隆广场613-616房,组织机构代码:70766511-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杨剑黎,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广东同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大沙镇马房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4174908-6.
法定代表人:杨剑黎。
关于上列当事人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六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593-1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农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法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上述四被执行人支付六案欠款共计58556051.64元及滞纳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律师费780000元,并承担六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450136元、六案执行费共计373381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
因上述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9月11日,本院裁定拍卖本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天鹅街7号B101房的房产。上述房产的评估市场价值为26243686元。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未能成交,经变卖,上述房产以14696465元的价格成交。在支付评估费34545元、扣除执行费82061元后,余款1457985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上述被执行人拖欠巨额债务,涉及多宗债务纠纷,在本院及其他人民法院均有多宗案件立案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8年8月8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在处置上述房产后,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4579859元。对于余款的执行,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9705-9710号案件本次执行。
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执行长 王 羽
执行员 李 林
执行员 吴 军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雪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