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东省农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广东中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27556号
原告:广东省农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侨源大街20号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6154X9。
法定代表人:杨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舟,广东博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浩然,广东博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605、607、609、611号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895318159。
法定代表人:杨加尚。
原告广东省农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本院已向原告广东省农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广东省农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省农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龙 帅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秋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