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执1666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农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杨敏。
委托代理人:李武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被执行人:广西赛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舟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七星路137号广西外经贸大厦第17层南面。
法定代表人:何凯。
申请人与两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06民初6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赛舟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款项598301.54元,***对赛舟公司上述债务及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等。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后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两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广州市法院查询系统,查询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车产、股票等,已划拨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07.96元,转本案对应执行费50元、可退申请人3457.96元;已诉保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3栋4107房(查封期限至2022年4月18日止),该房在拍卖过程中因执行异议及复议已暂停拍卖处理。另,本院已对两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询问,申请人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依法处理本案。
本院认为,经本院强制执行,除划拨部分款项及诉保封房等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06执166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李 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庆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