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04执914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农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侨源大街20号301房。
法定代表人:杨敏,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男,1953年9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农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04民初363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于2021年2月28日前将广州市越秀区腾空交还给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付清2019年10月1日至实际腾空上址房屋之日止租金(按6000元/月标准支付),逾期支付上述租金,则自逾期之日起按所欠租金总额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支付2017年3月1日至实际腾空交还房屋之日止的物业管理费(其中,2017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物业管理费总额为13290元,自2020年8月1日起,按638元/月标准支付),将诉讼费用896元迳付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证券、保险、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1665.45元(其中550元作为执行费,1115.4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及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AN××××的汽车档案,因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A3××××的汽车已达到报废标准而无必要查封,此外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被执行人***、***已将广州市越秀区腾空交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向本院表示暂无法提供上述车辆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被执行人***、***已将广州市越秀区腾空交还给申请执行人及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1665.45元(其中550元作为执行费,1115.4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AN××××的汽车档案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暂无法提供上述车辆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0104执9149号案的本次执行。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曦
审判员 陈里维
审判员 陈本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