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东省农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西安永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6418号
原告:广东省农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侨源大街20号301房。
法定代表人:杨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昊,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永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草滩九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亚民。
原告广东省农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永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广东省农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农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农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10元,减半收取计2855元,由原告广东省农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玉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峥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