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107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隆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创新路西段**办公综合楼****房。
法定代表人:黎土添。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及反诉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港**。
上述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毛金,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农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广垦商务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杨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西隆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农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4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隆泽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承诺函》包含三个法律关系,分别是买卖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因此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在逻辑上混乱不清,确定案由为买卖合同关系错误,导致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一错再错,二审未予纠正,更是错上加错。(二)由于一审定性不准确,未能认定申请人的反诉请求是基于合同无效而提出的各自返还的主张,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后也未申请撤销该《承诺函》,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对此予以认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二审判决对此只字不提是对一审判决的错误视而不见,未能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违法。(三)因农垦公司在履行《代理进口协议》过程中存在恶意欺诈,故意欺骗隆泽公司和最终客户,因此隆泽公司实际应付的货款本金为231351.39元及利息26996.57元,一、二审判决对此不予确认错误。(四)***在《承诺函》中的签名是职务行为,并非是个人对隆泽公司债务的担保,《承诺函》中也未明确约定***提供连带担保,因此,一、二审判决对此予以支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五)农垦公司与布鲁克厂家签订合同在前,与隆泽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在后,由此可见农垦公司存在故意欺骗客户的行为,合同应为无效,隆泽有权要求退货并赔偿全部损失,一、二审判决不予支持错误。(六)农垦公司不仅在供货上存在欺诈,还在价格上存在欺诈,因此这些欺诈款项应从货款本息中予以扣除,再与《承诺函》中约定的劳务利润抵扣后,农垦公司还应实际支付隆泽公司劳务利润363945.52元,一、二审判决不予支持错误。(七)二审判决对农垦公司故意缺订配件事实未予调查清楚,就肆意改判一审判决内容错误,农垦公司缺订货,是故意欺诈和隐瞒事实。(八)二审法官未做到公平公正执法。为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
农垦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适用证据恰当,审理程序合法,隆泽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2014年3月12日,农垦公司与隆泽公司签署《货物采购合同》,由农垦公司为隆泽公司供应高效液相色谱仪一台,合同总价款379548元。2014年8月7日,隆泽公司与农垦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约定:隆泽公司委托农垦公司代理进口Scion456GC原装进口布鲁克气相色谱仪三台,总价102000(USD)。农垦公司收取上述进口货物完税价的1.5%作为代理手续费并已包含在开票总价中。……上述商品到货后七天内由隆泽公司自行报验检查,如发现货物的数量、品种与合同所规定的不符时,须在进口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到期前10天向农垦公司提供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以便农垦公司协助隆泽公司对外索赔,索赔费用由隆泽公司承担。该协议列明合同仪器配置清单(配置18项)及用户(其中广西巴马畜牧局、广西田林畜牧局、广西忻城畜牧局)。上述三台设备进口后,涉及用户为巴马瑶族自治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的设备于2015年1月9日经用户验收合格,涉及田林县水产畜牧兽医局于2016年5月26日经用户验收货物完好符合招标要求,涉及忻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至今仍未安装。
2016年12月31日,隆泽公司向农垦公司出具《承诺函》,载明:2014年我司(隆泽公司)与农垦公司签订设备进口合同,合同号如下:14AGI01068,14AGE01066NM。上述合同相应进口货物已于2014年内全部交付完毕,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司尚欠农垦公司各种款项合计1354546.44元,详细计算方式详见附件“结算清单”。……我司承诺将对上述合同货款、费用及代理手续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具体还款计划如下:1.我司承诺于2017年12月31日前清偿贵司垫付的部分货款,即合同总额的40%;2.我司与贵司尚有未清算项目,所结算利润,用于抵扣部分所欠合同款项;未到账之质保金在收到之后将用于抵扣部分所欠合同款项;3.我司承诺最迟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将上述合同中贵司代垫付的货款、资金成本及代理服务费全部清偿完毕。担保责任:自愿为我司履行上述承诺的担保人,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全部债务。黎土添在法人签字处签名盖章,***在担保人签字处签名。由于隆泽公司并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而是在收到案涉设备投入使用两年后,才提出缺少配件,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在综合当事人陈述及案涉证据后,未支持隆泽公司的主张,并根据《承诺函》判决隆泽公司向农垦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本息,***对此承担担保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隆泽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隆泽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金锦城
审判员 胡晓清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邓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