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03民初1339号之二
原告:广东省农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侨源大街20号301房,统一信用代码:9144000070766154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官塘大道16号,统一信用代码:12450200498601777F。
法定代表人:***,该学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学院员工。
委托代理人:***,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文林路3号文化艺术中心1001-34号,统一信用代码:9145020032258744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董事。
原告广东省农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职业技术学院,第三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广东省农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农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省农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35元,减半收取计19417.5元,由广东省农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姜 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