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东省农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柳州职业技术学院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03民初1339号之二 原告:广东省农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侨源大街20号301房,统一信用代码:9144000070766154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官塘大道16号,统一信用代码:12450200498601777F。 法定代表人:***,该学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学院员工。 委托代理人:***,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文林路3号文化艺术中心1001-34号,统一信用代码:9145020032258744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董事。 原告广东省农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职业技术学院,第三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广东省农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农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省农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35元,减半收取计19417.5元,由广东省农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姜 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