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文成县索福门业经营部与中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28民初1355号之一
原告:文成县索福门业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27号,注册号:330328602062697。
经营者:***。
被告:中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东莱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045331553。
法定代表人:任丽美。
委托代理人:***,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文成县索福门业经营部为与被告中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8月6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经本院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且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文成县索福门业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92元,退还一半计1146元。
审判长赵丽芳
人民陪审员沈伍祥
人民陪审员*越光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茂训
代书记员周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