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占旭棠、***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13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占旭棠,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邦升,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东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丽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友红,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东升,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群芳,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新创造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李渔路1018号环球商务大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郑巧鸿。

原审被告:任丽美,女,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上诉人占旭棠、***、中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新创造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任丽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702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占旭棠、***、中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分别于2020年8月20日、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占旭棠、***、中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占旭棠、***、中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97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占旭棠、***、中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应 倩

审 判 员  金佳卉

审 判 员  周俊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徐锴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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