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洛龙区金鑫建筑设备租赁站诉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11民初3277号
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金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西霞宫村南,经营者:邓玉平,男,汉族,1987年1月23日生。
被申请人: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忠义路南段城南中储物流办公楼二楼南。
法定代表人:李新砦。
被申请人:于保国,男,汉族,1975年2月26日生。
原告洛阳市洛龙区金鑫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保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180763.08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保国银行存款180763.08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4元,由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金鑫建筑设备租赁站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光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棕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