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27民初572号
原告: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科技园区开元大道洛阳浙大科技创意园303号8撞102。
法定代表人:郭继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祥杰,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告: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忠义路南段城南中储物流办公楼二楼南。
法定代表人:赵辛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4元,由原告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耿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