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杭萧钢构(河南)有限公司、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329执1089号
申请执行人:杭萧钢构(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飞机场工业园区(孟津县麻屯镇)。
法定代表人:张振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忠义路南段城南中储物流办公楼二楼南。
法定代表人:赵辛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杭萧钢构(河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329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782126.8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杭萧钢构(河南)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于2019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状况。
2、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共进行了四次网络查控,情况如下:于2019年7月9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第一次网络查询,财产情况如下:
证券情况:无
网络银行情况:无账户
银行存款情况:有少量存款,不与处置。
车辆情况:已查封,未实际控制。
3、于2019年8月14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财产情况如下:
证券情况:无
网络银行情况:无账户
银行存款情况:有少量存款,不予处置
车辆情况:已查封,未实际控制。
4、于2019年10月15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第三次网络查询,财产情况如下:
证券情况:无
网络银行情况:无账户
银行存款情况:有少量存款,不予处置
车辆情况:已查封,未实际控制。
5、于2020年2月19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第四次网络查询,财产情况如下:
证券情况:无
网络银行情况:无账户
银行存款情况:有少量存款,不予处置
车辆情况:已查封,未实际控制。
6、住房公积金: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7、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
无其他财产
8、于2019年10月24日将被执行人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9、于2019年10月24日对被执行人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10、于2019年12月4日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等不动产信息。
11、于2020年4月8日到被执行人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12、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82126.84元,目前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782126.84元,经以上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329民初1593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新阁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史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