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民终14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砦。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振兴、朱琳,河南牧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力托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俊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宏良,洛阳法律研究会副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保国。
上诉人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城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力托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力托公司)、于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311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311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5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于 磊
审判员 邢 蕾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