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伊川县昌盛商砼有限公司、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9民初61号
原告:伊川县昌盛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南府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57498482XE。
法定代表人:李社军,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国锋,河南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忠义路南段城南中储物流办公楼二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15623519G。
法定代表人:沈公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伊川县昌盛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川县昌盛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2元,由原告伊川县昌盛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伟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葛瑞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