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力托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执2386号

申请人:郑州力托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于俊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2月26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忠义路南段城南中储物流办公楼**南/div>

法定代表人:白浩强。

郑州力托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民终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因被执行人联系未果,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严明生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4日、2020年8月21日、2020年11月21日对被执行人***、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计提起2轮网络查控,于2020年8月5日对被执行人***、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人行查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被执行人无车辆、证券、支付宝、股票、土地、财付通等可供执行财产,仅冻结被执行人***、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00余元。申请人申请暂不扣划。

2、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前往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

3、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前往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住房公积金已冻结不具备扣划条件。

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通过现场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了解,经调查得知:

1.2020年11月12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洛阳市××××组调查被执行人的情况,通过现场调查、电话联系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

五、因被执行人***、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对被执行人***、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

2、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将被执行人***、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决定书电子送达。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2020年11月26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8407800.51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豫0311执23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市古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力托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雪梅

审判员  胡炎峰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勇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