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被告洛阳市晶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5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1749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白元乡。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晶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社民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朱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