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305执57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1月24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个体户,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洛阳市晶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北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二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市晶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20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7620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洛阳市晶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7323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3月20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