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晶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晶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市东汉禽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18)豫0328执132号
申请人:洛阳市晶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洛阳市。
被执行人:洛阳市东汉禽业有限公司,住洛宁县。
本院在执行洛阳市晶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市东汉禽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8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洛阳市东汉禽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洛阳市东汉禽业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491100元,执行费7267元,并如实申报财产。
我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查控措施有:1、于2018年2月7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洛阳市东汉禽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查封被执行人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于2018年4月25日通知申请人询问,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3、经依法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按期如实报告财产,我院依法采取的惩戒措施有:1、于2018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8年4月17在网上发布。2、于2018年4月18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拘留十五日,终本期间不停止处罚措施的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的执行标的款为491100元,执行费7267元,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且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