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11民初7100号
原告洛阳众成建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李村镇城角村远博国际石材城院内。
法定代表人葛志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洛阳金华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城关镇桂花西路。
法定代表人苏献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6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众成建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金华建安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众成建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众成建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未按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洛阳众成建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唐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