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石化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云浮市泰瑞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云浮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北方建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5302民初212号之一
原告:云浮市泰瑞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
法定代表人:魏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强,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展翅,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云浮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琳,女,汉族,1993年6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志林,男,汉族,1985年4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1。
被告:吉林市北方建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2。
被告:陈秀堂,男,汉族,1979年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0************719。
被告:洛阳石化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1。
被告:云城区正哥餐厅。经营场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益华百盛国际广场第三层L3-021、022、023、025、026、027。
经营者:覃金泉,男,汉族,1975年7月2日出生,户籍地为广西苍梧县*************,现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50********。
被告: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市中央广场南区24幢1层01033室。
法定代表人:余某1。
被告: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云浮市泰瑞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瑞百盛公司”)与被告云浮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浮中燃公司”)、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晨宏远公司”)、吉林市北方建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建业公司”)、陈秀堂、洛阳石化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阳石化公司”)、云城区正哥餐厅(以下简称“正哥餐厅”)、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洲公司”)、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监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4月开工建设益华百盛国际广场项目,于2017年10月27日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原告陆续完成广场内商铺招商并与商户签订租赁合同,交付商铺给商户使用。截至2018年7月20日,原告已完成公共区域的装饰、装修,绝大多数商户也已完成装修,原告已做好广场开业的宣传、推广工作,拟定于2018年8月3日开业。2018年7月20日,益华国际广场三楼的被告正哥餐厅正在装修,餐厅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广场内外人员伤亡,建筑物主体及装修装饰不同程度受损。为救治伤者,原告已垫付医疗费500000元。为保存证据,原告委托云浮市石都公证处对广场受损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云浮市石都公证处出具了(2018)粤云石都第616、636号《公证书》对广场内建筑物及装修、装饰受损情况进行了确认。该事故经云浮市“7.20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封闭了事故现场及周边部门公共区域,云城区住建局也对原告下达了“停工、停业”通知,告知原告在广场主体建筑物经鉴定不存在安全隐患之前不能进行装修或营业。2018年8月至10月,原告委托广东合正建筑物鉴定检测有限公司对广场外墙安全性做了检测,该公司出具《房屋外墙安全性鉴定报告》,确认了建筑物受损的位置及受损程度,并建议对受损部位尽快处理,以防止发生安全事故。2018年8月,原告收到云城区住建局的通知,除爆炸区域外可以恢复装修。接到该通知后,原告向被告云浮中燃公司多次发函,说明拟修复的事项及修复费用等,但被告云浮中燃公司对原告的修复报价未认可。为尽快恢复营业,减少各方损失,原告分别针对各个项目委托单位对建筑物受损部位进行修复,修复费用合计4582443.61元。2018年9月21日,云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出具《云浮市益华国际广场7.20事故调查报告》,确认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通往益华广场三楼正哥餐厅厨房的燃气主管道预留口未按规定安装隔断装置(法兰球阀),且三楼燃气主管道燃气泄漏监测报警系统未完善(三楼监测探头未安装,调压箱后的电动紧急切断阀未供电且已打开)的情况下,被对自身岗位职责不明确、不熟悉业务、未取得燃气上岗专业资格的被告公司的生产运营部巡线员李焱军违规、错误打开,导致大量的天然气从燃气主管道预留口排放到正在进行餐厅燃气管道安装、天花安装、空调安装等施工作业场所。由于当时厨房处于狭窄的有限空间,大量泄漏的天然气与空气的混合物达到爆炸极限后遇到点火源发生爆炸,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调查报告》确认的间接原因是:1、云浮中燃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2、中晨宏远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3、北方建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4、陈秀堂施工队安全生产管理混乱;5、洛阳石化公司项目工程责任未落实;6、全洲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7、东莞监理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8、百盛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9、正哥餐厅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2018年9月25日,益华国际广场开业。自事故发生到开业,因该事故而导致延迟营业的时间为53天,租赁原告商铺的商户因爆炸事故导致商铺无法使用,造成前期宣传、货品及人员费用等损失,商户因此拒付租金。为安抚商户,原告对每个商户免收3个月租金,合计5282073元。此外,原告为配合安监部门调查工作及广场日常维护管理配备工作人员,原告支付工资合计1891721.64元。为此,原告请求:一、判令八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爆炸导致建筑物损坏而支出的修复费用合计人民币4582443.61元;二、判令八被告连带赔偿因爆炸导致益华百盛国际广场延迟开业而造成的租金损失合计5282073元;三、判令八被告连带赔偿因爆炸导致益华百盛国际广场停业而支出的人员工资合计1891721.64元;四、判令八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准备益华百盛国际广场开业而支出的宣传、推广费用合计158618.98元;五、判令八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而支出的调处费用500000元;六、判令八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建筑物安全鉴定、证据保全而支出的鉴定费、公证费、保全费用155500元;七、判令八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事故导致商誉损失5000000元;八、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八被告连带承担。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17570357.23元。
被告云浮中燃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东省潮州市等七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因被告云浮中燃公司为外国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案诉讼标的为17570357.23元,本案应由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被告云浮中燃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19日,其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第一条规定:“一、关于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及该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二、下列案件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四)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东省潮州市等七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2006年2月28日[2006]民四他字第11号)》规定:“指定广东省潮州市、揭阳市、汕尾市、肇庆市、云浮市、茂名市和河源市等七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本案中,被告云浮中燃公司的企业性质为外国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属外商独资企业,且涉案诉讼标的额为17570357.23元。综上,本案属于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应由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云浮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桂桃
人民陪审员  谭冰颜
人民陪审员  林红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雅欣
本裁定相关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