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银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中银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324执759号
申请执行人屈**,男,汉族,1968年6月27日出生,住伊川县。
被执行人河南中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城伊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69486024XN。
申请执行人屈**与河南中银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的(2019)豫0324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屈**于2019年11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1149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67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扣划。
3、本院执行人员于2019年12月3日到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等信息。
5、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屈**,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河南中银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