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执复136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ABC双语幼儿园,地址:***花园路1号。
负责人:李歌子,系该园园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城伊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69486024XN。
法定代表人:王永伟,系该公司经理。
在栾川县法院执行河南中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公司)申请执行***ABC双语幼儿园(以下简称,ABC幼儿园)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ABC幼儿园向栾川县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栾川县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了ABC幼儿园的异议请求。ABC幼儿园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栾川县法院查明,河南中银建设有限公司与***ABC双语幼儿园合同纠纷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豫0324民初93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一、原告(反诉被告)***ABC双语幼儿园应再给付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银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03万元,原告(反诉被告)***ABC双语幼儿园及第三人栾川县***人民政府对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银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原告(反诉被告)***ABC双语幼儿园工程款全部付清。该款原告(反诉被告)***ABC双语幼儿园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转入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银建设有限公司账户63万元拨付农民工工资,剩余40万元应于该工程验收合格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ABC双语幼儿园必须保证该协议签订之日起50日内通知有关单位验收工程,如原告(反诉被告)***ABC双语幼儿园不组织工程验收,原告(反诉被告)***ABC双语幼儿园应在2018年2月10日前付给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银建设有限公司40万元,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银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如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银建设有限公司所建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需返工或整改及维修由被告田高峰负责,直至工程验收合格后原告(反诉被告)***ABC双语幼儿园将该40万元付清]。二、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银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反诉被告)***ABC双语幼儿园所建设工程全部质量责任,保证所建工程验收合格。三、原被告双方负责并配合办理***ABC双语幼儿园工程、审计、验收、决算相关手续。四、原告(反诉被告)***ABC双语幼儿园应把决算税金(具体金额以审计为标的超出863万元的部分)、服务费(具体金额以审计为标的超出863万元的部分抽取服务费,服务费按照1.5%收取)一次性付清转给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银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其余工程决算超出863万元的工程款打入原告(反诉被告)***ABC双语幼儿园指定账户。调解书生效后,河南中银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栾川县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栾川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ABC双语幼儿园及主要负责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遂向栾川县法院提出异议申请,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至今无法验收,其公司也并未履行应承担所建工程全部质量责任,保证所建工程验收合格义务的事实,请求将ABC幼儿园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解除ABC幼儿园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限制消费令。
栾川县法院另查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组织建设局、***相关机关工作人员到ABC幼儿园勘查现场,要求ABC幼儿园指出存在建筑质量问题的部位,现场进行认定并评估修复费用,因ABC幼儿园不配合而未进行,该工程至今ABC幼儿园未组织进行验收。
栾川县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ABC双语幼儿园应当向栾川县人民法院书面申请纠正,执行法院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书于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以决定书的形式予以驳回,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其诉求采用异议的方式申请救济渠道错误。综上,***双语幼儿园要求纠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解除限制消费令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案件的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遂裁定驳回了异议人***ABC双语幼儿园的异议申请。
ABC幼儿园申请复议称,应撤销栾川县法院(2020)豫0324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停止执行,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并解除该园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限制消费令,事实与理由如下:根据(2017)豫0324民初935号民事调解书,ABC幼儿园向中银公司再支付103万元后,工程款全部付清。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63万元,剩余40万元应于工程验收合格后三日内支付。调解书生效后,ABC幼儿园已向中银公司支付46万元,另17万元因挂靠中银公司资质实际施工的田高峰尚欠ABC幼儿园借款未付,故未向中银公司支付。剩余40万元因工程至今未验收合格,故根本达不到支付条件。即使田高峰的借款中银公司不同意抵顶,实际执行的金额也仅有17万元,但栾川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审核,不了解履行情况,仍向ABC幼儿园发出执行103万元的通知书,并按103万元的标的进行执行。栾川县法院(2020)豫0324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第4页另查明的情况完全不属实,是栾川县法院偏袒中银公司而故意虚假陈述,事实真相是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确实到过ABC幼儿园,也提出了修复评估并从工程款中扣除的解决意见,ABC幼儿园不同意,并提出挂靠中银公司实际施工的田高峰施工的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特别是音乐大厅,盖成后就是斜的,至今未敢启用,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能正常使用是根本性问题,而非仅仅修复、评估修复费用就能解决的。工程质量是施工方应尽的根本义务,ABC幼儿园的意见是施工方应对工程质量进行修复并通过验收,且告知承办法官经ABC幼儿园和***政府多次沟通,但施工方不配合,既不提供施工资料,也不到场参加验收。为此,ABC幼儿园向承办法官提交了***政府领导证言、照片、电话录音等证据以证明施工方不配合验收的事实,之后一直没有结果。因此,根本不存在裁定书中所述ABC幼儿园不配合的情况。栾川县法院(2020)豫0324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中无视中银公司让不具有施工资质的田高峰挂靠资质,违法施工,无视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及施工方拒不配合,导致工程至今未验收的严重违法行为,公然歪曲事实,存在严重错误,故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上述异议裁定,停止执行,将ABC幼儿园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解除ABC幼儿园及主要负责人的限制消费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栾川县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ABC双语幼儿园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异议,申请纠正的,应当向栾川县人民法院书面申请纠正,栾川县法院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书于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以决定书的形式予以驳回,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本案中,***ABC双语幼儿园所提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并解除该园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限制消费令的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审查的范围,其复议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BC双语幼儿园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4执异21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仲锋
审判员 李立华
审判员 李丹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