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银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中银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4执恢7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6月24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执行人河南中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城伊水路。
法定代表人王永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中银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豫0324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5970元,依法承担执行费59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8月4日、10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包括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辖区自然资源局查询其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寻找被执行人,欲敦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地址查无此公司。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河南中银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原宏敏
审判员  刘红涛
审判员  杨建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侯亚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