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银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中银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4执809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3年9月13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河南中银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32469486024XN,住所地栾川县城钼都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永伟。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中银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栾川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4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中银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借款161690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352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河南中银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17日、2020年11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南中银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车辆一台(因已足额冻结被执行人工程款,故未查封该车辆)未发现有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0年9月10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栾川管理部对被执行人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中银建设有限公司在公积金没有缴存记录。
2020年3月13日,栾川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豫0324民初14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河南中银建设有限公司在栾川市政园林局的工程款1666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栾川市政园林局发出(2020)豫0324执809号调查函,并要求栾川市政园林局将改工程款转入我院执行款专户中,栾川市政园林局于2020年10月28日复函我院,称因财政资金困难,该工程款暂未拨付,待财政拨付后将改工程款足额划拨至我院。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11月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原宏敏
审判员  刘红涛
审判员  杨建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牛新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