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执18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长江西路临8号。
法定代表人:吴鹏。
被执行人:洛阳市展豪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李楼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肖玉周。
被执行人:洛阳磐石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裴村原香山水泥厂内。
法定代表人:张慧忠。
被执行人:洛阳特华轴承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楼村景华市场聂西西路。
法定代表人:郭武德。
被执行人:肖玉周,男性,1970年01月0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肖红军,男性,1971年07月3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洛阳市工商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朱向东。
本院在执行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与洛阳市展豪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洛阳磐石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洛阳特华轴承钢有限公司、肖玉周、肖红军、洛阳市工商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0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于2020年10月13日对肖玉周、肖红军办理了拘留手续,因暂时未找到被执行人,拘留未实施。
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于2020年7月20日、2020年9月22日、2020年10月12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3次总对总网络查控。洛阳市展豪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洛阳特华轴承钢有限公司分别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有存款5090.16元、2678.15元,我院于2020年10月13日轮候冻结上述银行存款。查到被执行人洛阳特华轴承钢有限公司名下有两台车辆,即豫C×××××解放牌、豫C×××××金杯牌车辆;肖红军名下有七台车辆,即豫C×××××梅赛德斯-奔驰牌、豫C×××××猎豹牌、豫C×××××捷达牌、豫C×××××宝马牌、豫C×××××宝马牌、豫C×××××梅赛德斯-奔驰牌、豫C×××××普瑞维亚牌车辆;洛阳市工商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有十一台车辆,即豫C×××××北京现代牌、豫C×××××奥迪牌、豫C×××××雅阁牌、豫C×××××福特牌、豫C×××××奥迪牌、豫C×××××捷达牌、豫C×××××宝来牌、豫C×××××江淮牌、豫C×××××别克牌、豫C×××××奥迪牌、豫C×××××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我院于2020年10月14日到洛阳市车管所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暂无法处置。
2020年8月5日,本院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2020年8月14日,本院在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洛阳磐石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一位于××区××街××号××的房产,我院于2020年9月8日予以轮候查封。洛阳市展豪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曾将其公司的机器设备抵押给申请人,现申请人称设备已不知去向,暂无法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向人民法院办理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手续,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案执行标的为10092019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0元。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红坡
审判员 宋世伟
审判员 王翔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育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