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1009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2月27日生,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16日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洛阳磐石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裴村原香山水泥厂内。
法定代表人:王秀兰。
诉讼代表人:王玉建,洛阳磐石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洛阳磐石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党 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诗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