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2财保73号
申请人: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帅,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MA0CYP3Y9G。
地址:**县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英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400105F
地址:***市桥西区。
申请人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于60万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昊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查封、扣押其相当于60万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俊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