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九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8民初156号之三
复议申请人:河北九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睿公司)。
住所地深泽县向阳街与真武路交叉口北行1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缪海军,九睿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新石南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王英林,三建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九睿公司与被申请人三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20)冀0128民初156号之二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九睿公司不服,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并提交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复印件若干、房屋内部认购协议书复印件若干及交费收据或发票复印件若干,2020年4月16日九睿公司又补交了部分合同及收据复印件。
九睿公司复议称,查封房产估价1,900万元太低,该房产出售手续价款为26,579,217元。查封的80套房屋已出售给业主,部分房屋已交完全款,这些房屋不应该被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1,900万元范围内对80套房屋采取查封措施,不是对80套房屋估价1,900万元,因此本院没有超标的查封。如果九睿公司认为80套房屋价值远远大于1,900万元,可提供反担保,申请本院解除查封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九睿公司提交的一系列商品房认购书、房屋内部认购协议书,大部分系河北天阳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天阳泰富公司)与第三人签订,且均未在房管部门备案登记。九睿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实第三人交纳全款并实际占有房屋,且系善意取得。本院查封80套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归九睿公司,因此本院查封九睿公司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未登记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本院查封80套房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九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王彩棉
人民陪审员  宋彦龙
人民陪审员  李欣改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月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