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财保398号
申请人:***,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新石南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王英林,经理。
被申请人:苗江明,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新华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苗江明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诉讼前转移财产的可能,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苗江明名下银行存款140000元并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苗江明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志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楚月
书 记 员 王丽梅